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王某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于是,向灵宝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载明:周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小张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支付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张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23年8月2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同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2023年8月28日,周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的执行申请已超申请执行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