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粤0703民初4297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不当得利款5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396.59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2 月 1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暂计至 2023 年12 月 23 日止),共 53396.59 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个省市工作生活,其陈述不认识被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原告的陈述看,涉案 50000 元系因原告个人失误而转至被告账户,而被告获得涉案财产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50000 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该笔款项系因原告自身疏忽而错误转至被告账户,期间亦未主动联系被告请求返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收取涉案款项系明知且故意,或者存在恶意不归还款项的情形,即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或者行为上的过错。原告对投资平台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资金误转,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受理费,根据上述,本案纠纷系因原告自身的过失行为而引起,应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李某辉返还款项 50000 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1134.92 元(已由原告李某辉预交),由原告李某辉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