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作出关于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报告。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经被终止审议。
2019年8月,泰州市泰州公证处根据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法院强制执行泰州医药高新区某处房产迁让整个过程及行为进行保全公证。
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条款的本意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不使其“流落街头”,但在实施过程中被部分被执行人恶意利用逃避执行。那么,这项规定真的适用于所有情况吗?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且针对欠付租金50000元达成了还款方案。另在民事调解书中,亦对被告陕西某公司的搬离事项作了明确约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陕西某公司迟迟不履行其搬离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此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经执行法官第一次主持双方调解,申请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2万元即可,不再履行判决的15万余元。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某却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冯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不再按之前和解协议履行,要求全额履行判决的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