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此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案,经执行法官第一次主持双方调解,申请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12万元即可,不再履行判决的15万余元。调解协议生效后,王某某却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冯某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不再按之前和解协议履行,要求全额履行判决的15万余元。
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名下,涉案房产既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亦不是其和王某婚后购置的共同财产,不应当被执行。于是,向灵宝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裁定,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载明:周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小张抚养费500元,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的抚养费(支付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张满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23年8月23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同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2023年8月28日,周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的执行申请已超申请执行时效···